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一个符合国际国内模具制造市场营运的良好环境,为维护行业利益及业内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整体形象,提高行业的整体声誉,促进重庆模具工业健康、快速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根据模具行业的特点,特制订重庆市模具行业规约(以下简称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所称模具行业企事业单位指:生产制造各类模具和附带制品、模具标准件、模具材料、制造模具或成形设备、有关模具的计算机软件、模具辅机辅料、专业进行模具设计、成型技术、制造工艺、新材料研究开发等单位。
第三条 规范业内企事业单位经营、生产的市场行为,建立行业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自律机制,是行业协会自律服务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模具企事业单位自愿签订行业规约并自觉遵守、执行和宣传。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提倡业内企事业单位团结、互助、协调、合作、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形式解决。发挥重庆模具行业的优良传统和优势,有利于项目业务通过协作会战来解决,有利于迅速提高重庆模具行业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
第五条 提倡遵纪守法,勇于创新,讲究信誉,自尊自重,增强法制意识,与完善行业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形象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加强企业基础管理,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行为。加快行业技术、工艺、人才建设,使重庆模具行业成为国际国内模具行业的重要基地之一。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七条 业内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的正常经营、生产秩序。
第八条 业内企事业单位必须守合同重信用,严格按合同法经营。对客户承诺的合同条款,特别是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技术问题,必须依法做到。一旦违约,应按合同要求严肃承担违约责任。在模具及制品制造过程中,供需双方发现问题,另行协商解决的不属违约。
第九条 业内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货真价实,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有虚假诈骗行为。
第十条 业内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要自觉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有意侵犯,制假仿冒。
第十一条 业内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要认真履行本规约,不得有违反物价规则的不平等竞争行为。同一项业务,要相互兼顾,加强协商协调,不要以企业的眼前利益相互压价,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为防止社会上欺诈行为,给模具企业造成损害。业内企事业单位如发现,应尽快通知协会,便于在行业内通报,以维护企业利益。
第十三条 业内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以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业内企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按照市场需求和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开发模具高新技术,努力提高模具的技术档次和附加值,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不断发展。
第十五条 业内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支持或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如展览会、技术讲座、参观交流、各分会的活动等。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统计报表,按时、准确向协会上报,协会将按时向会员单位提供本行业年度统计有关报告,以便会员单位了解本行业的整体情况。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行规行约的执行,协会将设立监事会,负责对行规行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监事会将根据书面投诉,对违反本行规行约的会员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本行规行约的非会员单位在调查后属实的,在行业内通报或提请有关政府部门处理。对执行本行规行约成绩突出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将根据书面投诉,定期向监事会汇报行规行约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业内企事业单位间发生纠纷,可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协会监事会按本行规行约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行规行约的业内企事业单位,协会常务理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行业内部通报及其他制裁,以维护行规行约的严肃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行规行约所列条款,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规定政策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为落实本行规行约,另订具体实施细则作为本行规行约的附件。附件由各分会起草,由监事会汇总初审,提交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规约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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