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章程(2023版)
(2023年1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简称重庆模协),英文名称CHONGQING DIE&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QDM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市模具行业从事模具工业生产、经营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有关科研机构、教育培训院校等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组织,是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把会员组织起来,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行业的集体力量和优势,推进模具工业的改革发展与技术进步,促进模具的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生产、提高模具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模具行业的社会地位,推动本市模具工业的发展。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和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本会还接受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进行行业调研、落实行业规划;进行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会刊;进行行业会展组织;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培训相关技术人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单位承担相关大型、综合性项目。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行业情况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方向、目标和对策。协助政府编制模具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提出改革方案。
(二)为规范行业活动,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制订、执行、修改行业规约及其他有关指导性文件。
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行业规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将有关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协会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四)研究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代表行业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订、修订和宣传、贯彻模具标准和技术文件,不断提高本市模具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与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水平。
(六)组织模具行业经济与技术信息网络,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七)开展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对国内外模具市场进行调查预测,培育和发展本市模具市场,协调模具和模具标准件内外销价格,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相关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技术攻关、推广科技成果,组织相关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交流和推广,推动模具行业的技术进步。
(九)与国内外对口企业单位及团体建立联系,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和贸易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模具与相关行业的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十)组织对模具管理人员、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推荐出国学习和培训人员,组织行业人才交流,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十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业技术质量、价格等的论证、认证、鉴定和仲裁工作,并按相关规定组织行业产品评审、评选等活动。
(十二)根据行业的发展需求,协助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行业统计等相关工作。
(十三)协调推进模具国产化工作,组织模具国产化经验交流和推广以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国产化模具的评审工作。
(十四)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及时向政府和会员通报行业情况及信息。
(十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采取有关保障措施的申请。代表行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活动;代表行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十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设一名会员代表,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依法取得工商经营执照的模具企业以及与模具有关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团体等;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会,愿意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表),有关证明材料;
(二) 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缴纳会费;
(二)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经理事会确认后生效,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聘请本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5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审议本会向政府部门提出的重大建议和报告;
(八) 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九)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十一)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二)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或理事会推荐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 事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并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 接收大额捐赠 、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2/3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7日第九届第五次会员大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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