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二)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开放、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并协商一致。
第二章 制定流程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五条 提案
(一)由协会会员单位或协会内部机构(以下简称提案提出单位)提出团体标准项目提案,并对提案项目进行评估后形成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1)。
(二)团体标准项目提案需由3家(含)以上单位共同提出。
(三)提案提出单位提交的材料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包括电子版)。
(四)提案提出单位应确保以上立项提交材料内容正确、完整,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提案提出单位应确保团体标准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无交叉、无重复。
第六条 立项
(一)提案提交协会秘书处,经审批通过后进入立项公示。
(二)审查通过立项的提案,在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官网进行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协会批准成为正式立项的团体标准。
第七条 起草
(一)团体标准立项后,提案提出单位组织征集参与单位,并负责组建标准编制工作组,明确标准的制修订负责人,组织开展标准的起草工作。
(二)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第八条 征求意见
(一)标准草案编写完成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工作组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意见稿在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官网上征求意见。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公示期为30日。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时提供的材料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电子版)、标准编制说明等。
(三)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标准编制工作组应整理并填写《CQDMIA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应如实反映被征求意见者的意见,对于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相关方。
第九条 标准审查
(一)在标准征求意见稿无重大分歧意见或重大分歧意见已有结论的情况下,标准编制工作组将征求意见稿形成送审稿,整理完备送审材料后报于协会秘书处。
(二)送审材料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引用专利时,提供的材料还应包括必要的专利清单、专利技术说明和专利许可声明。必要时还应提供试验验证报告、测试报告、分析报告。
(三)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或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会审应写出会议纪要(附件3)并附《会审专家签字表》(附件4)。函审应填写《CQDMIA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件5),并附《CQDMIA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附件6)。
(四)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通过表决的修改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未通过表决的退回编制单位。
第十条 批准、编号、发布
(一)标准编制工作组对审查意见全部处理后,将标准报批稿及整理完备的报批材料提交协会秘书处。
(二)报批材料必须包括但不限于:
1、标准报批稿(包括电子版);
2、标准编制说明(包括电子版);
3、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包括电子版);
4、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会审专家签字表(采用会审形式时);
5、《CQDMIA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CQDMIA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等。
(三)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报批稿,在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官网上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由本会批准,统一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规则为:
如:T/CQDMIA 10001-2024
本会团体标准顺序号专业分类规则另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采用双编号。
如:T/CQDMIA 10001-2024/ISO XXXX:XXXX
(六)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6至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最多可延长6个月。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一条 实施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十二条 复审
(一)团体标准实施后,标准编制单位可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二)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经费原则上由第一起草单位(牵头单位)解决。协会提供审查、出版等有偿技术服务,由第一起草单位与协会另行签订《技术服务协议》。
第四章 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所有,由协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除用于国家法律或事先得到本会正式授权或许可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印刷、销售协会团体标准。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依据协会团体标准开展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评估评价等相关业务,应向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提出申请并取得授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CQDMIA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2、CQDMIA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3、CQDMIA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4、会审专家签字表
5、CQDMIA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6、CQDMIA团体标准送审稿
(附件下载点击此链接:/master/editor/attached/file/20240402/202404021634971097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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