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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 2018-05-24 16:09:07    发布人: 管理员

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助推企业成长

(一)实施育苗成长计划。在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中,根据企业吸纳就业和缴纳税金的情况,每年优选1000户成长型微型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鼓励企业升规发展。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享受区县奖励政策的同时,市级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根据企业增速、主导产品营收、市场占有率、研发投入、纳税等指标,每年培育200家以上成长型企业成长为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化的“专精特新”企业,对达到市级“专精特新”标准的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培育“小巨人”企业。每年推动2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成长为创新能力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小巨人”企业,对达到“小巨人”标准的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培育“隐形冠军”企业。每年支持2家以上“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国内细分行业领域的“隐形冠军”企业,对达到“隐形冠军”标准的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企业融资

(六)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纳入风险补偿的贷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

(七)支持企业票据贴现。重点支持打造具有引领作用的小微企业票据贴现中心,鼓励票据贴现中心和“绿色窗口”承办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全面、高效、专业的票据贴现服务,并给予小微企业贴现利率优惠。根据票据贴现中心和“绿色窗口”承办银行办理的贴现规模等情况,给予承办银行一定奖补。

(八)支持企业转贷。完善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机制,为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过桥”资金。

(九)优化风险补偿政策。对参与“政银担”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偿。

(十)完善担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且不收取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不低于0.5个百分点给予补助。

(十一)促进企业直接融资。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首次成功融资的挂牌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创业创新

(十二)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对小企业创业基地、楼宇产业园、特色产业镇、微型企业孵化园、特色村等创业创新载体按运行绩效给予奖补,鼓励其为入驻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等优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楼宇产业园的入驻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对新公告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集中资金支持建设在全市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精品微企双创平台。

(十三)鼓励企业创业创新。对中小微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风投等投资的获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提升企业人才素质。按照企业家、技术工匠、创业者等分类免费培训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人才,提升企业创业创新能力。

(十五)支持产业互联网发展。鼓励企业利用产业互联网平台,集聚生产要素,创新商业模式,促进上线企业降成本增效益,对引导企业交易成效突出的运营机构给予奖励。

四、加强公共服务

(十六)鼓励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融资服务平台按照服务绩效给予奖补,鼓励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优质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奖补的方式,完善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体系。对新公告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七)完善运行监测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提高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研判和预警水平,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升级、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指导。

(十八)支持市场开拓和招商引资。对组团赴国(境)外开展“走出去”投资考察和参加国内外展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补助。大力引进优质中小企业,对代理招商机构、招商平台,根据其招商引资业绩给予奖补。

(十九)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重庆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作用,建立完善维权投诉平台,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五、强化评价激励

(二十)建立评价激励机制。根据各区县中小微企业户数、就业人数、“四上”企业数总量及增量,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排名靠前的区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统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六、附则

(二十一)本政策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暂定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原切块下达区县的民营发展、微企后扶转移支付政策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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